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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折舊性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項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
  2. 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
  3. 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其依折舊方法應先減除殘值者,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
  4. 資產耐用年限屆滿,仍可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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