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 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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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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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0361222 制定)
商業主管合夥人或股東對於商業會計及決算表冊之審核工作,得連合或個別選任檢查人或委託會計師辦理之。
(0530717 全文修正)
預付費用及遞延費用,應按有效期間未經過部份或未消耗部份或其他合理標準分期攤銷。
(0840502 全文修正)
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資產種類繁多者,得分類綜合計算之。 所稱平均法,係指依固定資產之估計使用年數,每期提相同之折舊額。 所稱定律遞減法,係指依固定資產之估計使用年數,按公式求出其折舊率,每年以固定資產之帳面價值,乘以折舊率計算其當年之折舊額。 所稱年數合計法,係指以固定資產之應折舊總額,乘以一遞減之分數,其分母為使用年數之合計數,分子則為各使用年次之相反順序,求得各該項之折舊額。 所稱生產數量法,係指以固定資產之估計總生產量,除其應折舊之總額,算出一單位產量應負擔之折舊額,乘以每年實際之生產量,求得各該期之折舊額。 所稱工作時間法,係指以固定資產之估計全部使用時間除其應折舊之總額,算出一單位工作時間應負擔之折舊額,乘以每年實際使用之工作總時間,求得各該期之折舊額。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增列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固定資產之折舊計算方法,前段規定經修正後移列前條第一項。 三、關於固定資產之折舊年限,依所得稅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已定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以為適用,第二項無重複規定必要,爰予刪除,第三項及第四項作文字修正後遞改為第二項及第三項。 四、為配合第一項修正,爰增列第四、五項有關折舊方法之說明。 五、第五項作文字修正後移列第六項。
(0950428 全文修正)
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資產種類繁多者,得分類綜合計算之。 所稱平均法,係指依固定資產之估計使用年數,每期提相同之折舊額。 所稱定率遞減法,係指依固定資產之估計使用年數,按公式求出其折舊率,每年以固定資產之帳面價值,乘以折舊率計算其當年之折舊額。 所稱年數合計法,係指以固定資產之應折舊總額,乘以一遞減之分數,其分母為使用年數之合計數,分子則為各使用年次之相反順序,求得各該項之折舊額。 所稱生產數量法,係指以固定資產之估計總生產量,除其應折舊之總額,算出一單位產量應負擔之折舊額,乘以每年實際之生產量,求得各該期之折舊額。 所稱工作時間法,係指以固定資產之估計全部使用時間除其應折舊之總額,算出一單位工作時間應負擔之折舊額,乘以每年實際使用之工作總時間,求得各該期之折舊額。
立法理由維持原條文,未修正。
(1030530 修正)
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資產種類繁多者,得分類綜合計算之。
立法理由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用語,將「固定資產」修正為「資產」,並刪除原條文第二項至第六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商業主管合夥人或股東對於商業會計及決算表冊之審核工作,得連合或個別選任檢查人或委託會計師辦理之。
預付費用及遞延費用,應按有效期間未經過部份或未消耗部份或其他合理標準分期攤銷。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增列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固定資產之折舊計算方法,前段規定經修正後移列前條第一項。 三、關於固定資產之折舊年限,依所得稅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已定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以為適用,第二項無重複規定必要,爰予刪除,第三項及第四項作文字修正後遞改為第二項及第三項。 四、為配合第一項修正,爰增列第四、五項有關折舊方法之說明。 五、第五項作文字修正後移列第六項。
維持原條文,未修正。
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用語,將「固定資產」修正為「資產」,並刪除原條文第二項至第六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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