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 48 條
支出之效益及於以後各期者,列為資產。其效益僅及於當期或無效益者,列為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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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48條,將支出之效益視為資產的情況包括其效益於以後各期的情況,並將其列為資產。而若支出之效益僅及於當期,或者沒有效益,則應立即列為費用或損失。這個法條的意思是,對於支出產生的效益,如果能夠延續至未來各期,就將其列為資產;但如果效益僅發生於當期,或者沒有效益,則應當立即列為費用或損失。 例子: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48條的規定,一家公司購買了一個新的生產設備,並且該設備將在未來多個期間內產生效益。根據這項法條,公司可以將該設備列為資產,並在未來的各期間進行折舊,而不必立即列為費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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