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 4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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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之效益及於以後各期者,列為資產。其效益僅及於當期或無效益者,列為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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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48條,將支出之效益視為資產的情況包括其效益於以後各期的情況,並將其列為資產。而若支出之效益僅及於當期,或者沒有效益,則應立即列為費用或損失。這個法條的意思是,對於支出產生的效益,如果能夠延續至未來各期,就將其列為資產;但如果效益僅發生於當期,或者沒有效益,則應當立即列為費用或損失。 例子: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48條的規定,一家公司購買了一個新的生產設備,並且該設備將在未來多個期間內產生效益。根據這項法條,公司可以將該設備列為資產,並在未來的各期間進行折舊,而不必立即列為費用。
立法沿革 4 版
(0361222 制定)
檢查人或會計師對於商業會計之審核,應於辦理完竣後,出具負責之報告。
(0530717 全文修正)
各項負債應各依其到期時應償付之數額列計。
(0840502 全文修正)
支出之效益及於以後各期者,列為資產。其效益僅及於當期或無效益者,列為費用或損失。 數額較為鉅大之非常損失,不宜全部由本期負擔者,得分期負擔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依原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並參考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資本支出與收益支出之劃分。 二、原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移列為第二項。
(0950428 全文修正)
支出之效益及於以後各期者,列為資產。其效益僅及於當期或無效益者,列為費用或損失。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列為本條文。 二、原條文第二項刪除,其理由如下: (一)經濟環境與交易活動複雜易變,會計規範自應配合隨時增修,宜由本法授權之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範較具彈性。 (二)非常損失之辨認與衡量,刪除後改由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予以規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檢查人或會計師對於商業會計之審核,應於辦理完竣後,出具負責之報告。
各項負債應各依其到期時應償付之數額列計。
一、本條係依原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並參考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資本支出與收益支出之劃分。 二、原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移列為第二項。
一、原條文第一項列為本條文。 二、原條文第二項刪除,其理由如下: (一)經濟環境與交易活動複雜易變,會計規範自應配合隨時增修,宜由本法授權之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範較具彈性。 (二)非常損失之辨認與衡量,刪除後改由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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