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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項負債應各依其到期時應償付數額之折現值列計。但因營業或主要為交易目的而發生或預期在一年內清償者,得以到期值列計。
  2. 公司債之溢價或折價,應列為公司債之加項或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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