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 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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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項負債應各依其到期時應償付數額之折現值列計。但因營業或主要為交易目的而發生或預期在一年內清償者,得以到期值列計。
- 2.公司債之溢價或折價,應列為公司債之加項或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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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不知道。
立法沿革 4 版
(0361222 制定)
商業主管人員及經辦會計人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故意不將決算如期辦理完竣者。 二、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不造具表冊送交查核,或雖交查而隱匿其一部份者。 三、違反第五十條規定,不將各項決算表冊備置於本店,或無適當理由拒絕利害關係人之查閱者。
(0530717 全文修正)
商業在合併、解散、廢止或轉讓時,其資產之計價,以時價為準,其有交易行為者,以實際成交之價格為準。 商業如為公司,依法合併或變更組織,不經清算程序者,其資產之計價,準用前項之規定。
(0840502 全文修正)
各項負債應各依其到期時應償付之數額列計。 公司債之溢價或折價,應列為公司債之加項或減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第一項照原條文未修正。 二、公司債溢價或折價之處理,應予規定,爰增列第二項。
(0950428 全文修正)
各項負債應各依其到期時應償付數額之折現值列計。但因營業或主要為交易目的而發生或預期在一年內清償者,得以到期值列計。 公司債之溢價或折價,應列為公司債之加項或減項。
立法理由負債之認列因其流動性而異。「非流動負債」,採折現值入帳。「流動負債」,則因其到期值與折現值相去不遠,得以到期值入帳,爰修正第一項文字,並增列但書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商業主管人員及經辦會計人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故意不將決算如期辦理完竣者。 二、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不造具表冊送交查核,或雖交查而隱匿其一部份者。 三、違反第五十條規定,不將各項決算表冊備置於本店,或無適當理由拒絕利害關係人之查閱者。
商業在合併、解散、廢止或轉讓時,其資產之計價,以時價為準,其有交易行為者,以實際成交之價格為準。 商業如為公司,依法合併或變更組織,不經清算程序者,其資產之計價,準用前項之規定。
一、條次變更,第一項照原條文未修正。 二、公司債溢價或折價之處理,應予規定,爰增列第二項。
負債之認列因其流動性而異。「非流動負債」,採折現值入帳。「流動負債」,則因其到期值與折現值相去不遠,得以到期值入帳,爰修正第一項文字,並增列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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