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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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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項負債應各依其到期時應償付數額之折現值列計。但因營業或主要為交易目的而發生或預期在一年內清償者,得以到期值列計。
  2. 2.公司債之溢價或折價,應列為公司債之加項或減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知道。

立法沿革 4

(0361222 制定)

商業主管人員及經辦會計人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故意不將決算如期辦理完竣者。   二、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不造具表冊送交查核,或雖交查而隱匿其一部份者。   三、違反第五十條規定,不將各項決算表冊備置於本店,或無適當理由拒絕利害關係人之查閱者。

(0530717 全文修正)

商業在合併、解散、廢止或轉讓時,其資產之計價,以時價為準,其有交易行為者,以實際成交之價格為準。   商業如為公司,依法合併或變更組織,不經清算程序者,其資產之計價,準用前項之規定。

(0840502 全文修正)

各項負債應各依其到期時應償付之數額列計。   公司債之溢價或折價,應列為公司債之加項或減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第一項照原條文未修正。   二、公司債溢價或折價之處理,應予規定,爰增列第二項。

(0950428 全文修正)

各項負債應各依其到期時應償付數額之折現值列計。但因營業或主要為交易目的而發生或預期在一年內清償者,得以到期值列計。   公司債之溢價或折價,應列為公司債之加項或減項。

立法理由負債之認列因其流動性而異。「非流動負債」,採折現值入帳。「流動負債」,則因其到期值與折現值相去不遠,得以到期值入帳,爰修正第一項文字,並增列但書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1222 制定)

商業主管人員及經辦會計人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故意不將決算如期辦理完竣者。   二、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不造具表冊送交查核,或雖交查而隱匿其一部份者。   三、違反第五十條規定,不將各項決算表冊備置於本店,或無適當理由拒絕利害關係人之查閱者。

(0530717 全文修正)

商業在合併、解散、廢止或轉讓時,其資產之計價,以時價為準,其有交易行為者,以實際成交之價格為準。   商業如為公司,依法合併或變更組織,不經清算程序者,其資產之計價,準用前項之規定。

(084050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第一項照原條文未修正。   二、公司債溢價或折價之處理,應予規定,爰增列第二項。

(0950428 全文修正)

負債之認列因其流動性而異。「非流動負債」,採折現值入帳。「流動負債」,則因其到期值與折現值相去不遠,得以到期值入帳,爰修正第一項文字,並增列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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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會計法第 54 條規定:「各項負債應各依其到期時應償付數額之折現值列計。但因營業或主要為交易目的而發生或預期在一年內清償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會計法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會計法第 5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