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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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費用應為有益於未來,確應由以後期間負擔之費用,其衡量應以其有效期間未經過部分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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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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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0361222 制定)
商業主管人員及經辦會計人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故意不設置帳簿者。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不設置應備之帳簿或其目錄附表者。 三、違反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者。 四、違反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編製內容顯不確實之決算表冊者。 五、拒絕第五十一條所規定之檢查者。
(0530717 全文修正)
關於各項收支及資產之增減,其計列方法之採用應前後一貫,如有變動應說明其理由。
(0840502 全文修正)
預付費用應為有益於未來,確應由以後期間負擔之費用,其估價應以其有效期間未經過部分為準;用品盤存之估價,應以其未消耗部分之數額為準;開辦費及其他遞延費用之估價,應以未攤銷之數額為準。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所得稅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對「預付費用」及「遞延費用」估價標準,作文字修正,並增列「用品盤存」及「開辦費」估價標準之規定。
(0950428 全文修正)
預付費用應為有益於未來,確應由以後期間負擔之費用,其評價應以其有效期間未經過部分為準;用品盤存之評價,應以其未消耗部分之數額為準;其他遞延費用之評價,應以未攤銷之數額為準。
立法理由國際會計準則及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對於開辦費,均作為當期費用,爰刪除「開辦費及」等字。
(1030530 修正)
預付費用應為有益於未來,確應由以後期間負擔之費用,其衡量應以其有效期間未經過部分為準。
立法理由一、有鑑於「用品盤存」、「其他遞延費用」非屬國際會計準則之單行項目,爰予以刪除。 二、另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用語,將「評價」修正為「衡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商業主管人員及經辦會計人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故意不設置帳簿者。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不設置應備之帳簿或其目錄附表者。 三、違反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者。 四、違反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編製內容顯不確實之決算表冊者。 五、拒絕第五十一條所規定之檢查者。
關於各項收支及資產之增減,其計列方法之採用應前後一貫,如有變動應說明其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所得稅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對「預付費用」及「遞延費用」估價標準,作文字修正,並增列「用品盤存」及「開辦費」估價標準之規定。
國際會計準則及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對於開辦費,均作為當期費用,爰刪除「開辦費及」等字。
一、有鑑於「用品盤存」、「其他遞延費用」非屬國際會計準則之單行項目,爰予以刪除。 二、另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用語,將「評價」修正為「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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