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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第 8 條

商業會計之記載,除記帳數字適用阿拉伯字外,應以我國文字為之;其因事實上之需要,而須加註或併用外國文字,或當地通用文字者,仍以我國文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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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8條,商業會計的記載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主,但若因實際需要必須加註或併用外國文字或當地通用文字時,仍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準。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商業會計文件的清晰度和一致性。 相關案例範例:商業會計法第8條規定的使用中華民國文字為主的原則,在一家台灣公司的會計文件中,若使用外文時,必須在中文之後加註或併用外文,以確保文件的可讀性和準確性。 參考資料:商業會計法第8條 - 中華民國司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 (最新版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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