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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第 9 條

  1. 1.商業之支出達一定金額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
  2. 2.前項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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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9條的規定,當商業的支出超過一定金額時,必須使用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支付工具或方法,並且要在支付工具上載明受款人。例如,經濟部於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以經(84)商字第八四二二二六六七號函公告的規定,即為商業支出超過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 至於範例,根據判決書中的情節,被告在支付貨款時並未依照前開規定以票據、劃撥或匯款方式支付,更屬違背經驗法則,顯示違反了商業會計法第9條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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