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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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9條的規定,當商業的支出超過一定金額時,必須使用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支付工具或方法,並且要在支付工具上載明受款人。例如,經濟部於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以經(84)商字第八四二二二六六七號函公告的規定,即為商業支出超過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 至於範例,根據判決書中的情節,被告在支付貨款時並未依照前開規定以票據、劃撥或匯款方式支付,更屬違背經驗法則,顯示違反了商業會計法第9條的規定。
立法沿革 4 版
(0361222 制定)
會計事項涉及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而與之發生權責關係者,為對外會計事項,不涉及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為內部會計事項。
(0530717 全文修正)
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俟決算時,應照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 所稱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期作調整分錄。 所稱現金收付制,係指收益於收入現金時,或費用於付出現金時,始行入帳。
(0840502 全文修正)
商業之支出超過一定金額以上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 前項之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節約現金授受時間、避免錯誤及防止現金遺失、被竊之危險,爰增列商業之支出超過一定金額以上者,應使用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以確保商業交易之安全。
(0950428 全文修正)
商業之支出達一定金額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 前項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超過」與「以上」並用,易產生疑慮,爰修正之。另電匯及轉帳已為一般通用之支付方式,且亦能保留審計軌跡,爰於後段增列之。 二、第二項酌作標點及文字修正。
- 本票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會計事項涉及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而與之發生權責關係者,為對外會計事項,不涉及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為內部會計事項。
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俟決算時,應照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 所稱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期作調整分錄。 所稱現金收付制,係指收益於收入現金時,或費用於付出現金時,始行入帳。
一、本條新增。 二、為節約現金授受時間、避免錯誤及防止現金遺失、被竊之危險,爰增列商業之支出超過一定金額以上者,應使用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以確保商業交易之安全。
一、原條文第一項「超過」與「以上」並用,易產生疑慮,爰修正之。另電匯及轉帳已為一般通用之支付方式,且亦能保留審計軌跡,爰於後段增列之。 二、第二項酌作標點及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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