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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商業之支出達一定金額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
  2. 前項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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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第9條規定,當商業的支出達到一定金額時,必須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支付方式,並在支付時必須註明受款人的名稱。這個一定金額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 舉個例子,如果一家公司需要支付給供應商的貨款超過了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一定金額,那麼公司就必須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支付方式,並在支付時必須註明供應商的名稱。這樣可以確保商業的財務交易安全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