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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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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商業之支出達一定金額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
  2. 2.前項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9條的規定,當商業的支出超過一定金額時,必須使用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支付工具或方法,並且要在支付工具上載明受款人。例如,經濟部於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以經(84)商字第八四二二二六六七號函公告的規定,即為商業支出超過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 至於範例,根據判決書中的情節,被告在支付貨款時並未依照前開規定以票據、劃撥或匯款方式支付,更屬違背經驗法則,顯示違反了商業會計法第9條的規定。

立法沿革 4

(0361222 制定)

會計事項涉及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而與之發生權責關係者,為對外會計事項,不涉及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為內部會計事項。

(0530717 全文修正)

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俟決算時,應照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   所稱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期作調整分錄。   所稱現金收付制,係指收益於收入現金時,或費用於付出現金時,始行入帳。

(0840502 全文修正)

商業之支出超過一定金額以上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   前項之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節約現金授受時間、避免錯誤及防止現金遺失、被竊之危險,爰增列商業之支出超過一定金額以上者,應使用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以確保商業交易之安全。

(0950428 全文修正)

商業之支出達一定金額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   前項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超過」與「以上」並用,易產生疑慮,爰修正之。另電匯及轉帳已為一般通用之支付方式,且亦能保留審計軌跡,爰於後段增列之。   二、第二項酌作標點及文字修正。

  • 本票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361222 制定)

會計事項涉及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而與之發生權責關係者,為對外會計事項,不涉及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為內部會計事項。

(0530717 全文修正)

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俟決算時,應照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   所稱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期作調整分錄。   所稱現金收付制,係指收益於收入現金時,或費用於付出現金時,始行入帳。

(08405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節約現金授受時間、避免錯誤及防止現金遺失、被竊之危險,爰增列商業之支出超過一定金額以上者,應使用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以確保商業交易之安全。

(0950428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超過」與「以上」並用,易產生疑慮,爰修正之。另電匯及轉帳已為一般通用之支付方式,且亦能保留審計軌跡,爰於後段增列之。   二、第二項酌作標點及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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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會計法第 9 條規定:「商業之支出達一定金額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會計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會計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