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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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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名稱應由特取名稱及組織種類組成,並得標明下列文字: 一、地區名。 二、表明業務種類之文字。 三、堂、記、行、號、社、企業、實業、展業、興業、產業、工業、商事、商業、商社、商行、事業等表明營業組織或事業性質之文字。
  2. 2.前項第一款之文字,應置於公司特取名稱之前或鄰於特取名稱之後。
  3. 3.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文字,其排列順序依其款次,並置於特取名稱之後,組織種類之前。但堂、記、行、號、社得置於第一項第二款文字之前。
  4. 4.外國公司應標明種類,且應於名稱之前標明國籍並加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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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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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 6 條規定:「公司名稱應由特取名稱及組織種類組成,並得標明下列文字: 一、地區名。 二、表明業務種類之文字。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