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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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二公司或公司與有限合夥之特取名稱不相同者,其名稱為不相同。
- 2.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縱其特取名稱相同,其名稱視為不相同。
- 3.前項所稱可資區別之文字,不含下列之文字: 一、公司組織種類、有限合夥、地區名、外國國名、堂、記、行、號或社之文字。 二、特取名稱前所標明之新、好、老、大、小、真、正、原、純、真正、純正、正港、正統之文字。 三、二公司或公司與有限合夥名稱中標明之特取名稱及業務種類相同者,於業務種類之後,所標明之企業、實業、展業、興業、產業、工業、商事、商業、商社、商行、事業等表明營業組織或事業性質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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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