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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名稱至多得標明二種業務種類。
  2. 公司名稱中標明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許可業務,其所營事業應登記該項許可業務;如其所營事業未登記該項許可業務,或該項許可業務經撤銷廢止登記者,應辦理公司名稱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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