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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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之特取名稱不得使用下列文字: 一、我國國名。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文字。
- 2.公司之名稱不得使用下列文字: 一、管理處、服務中心、福利中心、活動中心、發展中心、研究中心、農會、漁會、公會、工會、機構、聯社、福利社、合作社、研習班、研習會、產銷班、研究所、事務所、聯誼社、聯誼會、互助會、服務站、大學、學院、文物館、社區、寺廟、基金會、協會、慈善、志工、義工、社團、財團法人或其他易於使人誤認為與政府機關及其職權範圍、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 二、有限合夥或其他類似有限合夥組織之文字。 三、關係企業、企業關係、關係、集團、聯盟、連鎖或其他表明企業結合之文字。 四、易使人誤認為與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業範圍有關之文字。 五、易使人誤認為性質上非屬營利事業之文字。 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不宜使用之文字。 七、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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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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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條文
- 法人名詞
- 有限合夥名詞
- 非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公共秩序名詞
- 善良風俗名詞
-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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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