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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之特取名稱不得使用下列文字: 一、我國國名。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文字。
  2. 公司之名稱不得使用下列文字: 一、管理處、服務中心、福利中心、活動中心、發展中心、研究中心、農會、漁會、公會、工會、機構、聯社、福利社、合作社、研習班、研習會、產銷班、研究所、事務所、聯誼社、聯誼會、互助會、服務站、大學、學院、文物館、社區、寺廟、基金會、協會、慈善、志工、義工、社團、財團法人或其他易於使人誤認為與政府機關及其職權範圍、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 二、有限合夥或其他類似有限合夥組織之文字。 三、關係企業、企業關係、關係、集團、聯盟、連鎖或其他表明企業結合之文字。 四、易使人誤認為與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業範圍有關之文字。 五、易使人誤認為性質上屬營利事業之文字。 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不宜使用之文字。 七、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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