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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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外國公司之名稱,由其本公司外文名稱譯成中文者,不受第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 2.前項規定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檢附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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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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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 6 條條文
-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 8 條條文
-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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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