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槍管理規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經營製造、加工、修理、銷售、輸入玩具槍為業者,有違法行為時,各該主管機關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未經登記即行營業或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者,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之規定。 二、未經營業登記擅自營業或登記之事項不實者,依營業稅法之規定。 三、工廠不依照工廠設立登記規則之規定申請設立登記或不依照核定登記事項經營或違反其他工廠法令者,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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