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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槍管理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營玩具槍之製造、加工、修理、銷售、輸入業務者,其申請設立程序如左: 一、公司組織: 辦理公司登記後,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二、獨資或合夥 (行號) : 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前項之公司、行號設立工廠者,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工廠設立登記。 前二項登記,應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營業稅法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營利事業登記規則工廠設立登記規則之規定辦理。 經營製造、加工、修理、銷售、輸入玩具槍為業者,營利事業主管機關准設立登記時,應副知各該業務權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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