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槍管理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營玩具槍之製造、加工、修理、銷售、輸入業務者,其申請設立程序如左: 一、公司組織: 辦理公司登記後,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二、獨資或合夥 (行號) : 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前項之公司、行號設立工廠者,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工廠設立登記。 前二項登記,應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營業稅法、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營利事業登記規則、工廠設立登記規則之規定辦理。 經營製造、加工、修理、銷售、輸入玩具槍為業者,營利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設立登記時,應副知各該業務權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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