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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槍管理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應施檢驗之玩具槍,應於輸入時或於製造完成運出廠前,由商檢局依法檢驗,發給合格證書始得輸入、運出場廠、陳列或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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