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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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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於下列情事完成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應於特定日期登記者,不在此限。 一、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章程訂立。 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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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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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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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登記辦法第 2 條規定:「公司應於下列情事完成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日期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登記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