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司應於下列情事完成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日期登記者,不在此限。 一、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章程訂立。 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就任。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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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於下列情事完成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日期登記者,不在此限。 一、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章程訂立。 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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