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公司登記辦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公司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
停止營業
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或復業後十五日內申請為復業之登記。但已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規定申報
核
備者,不在此限。
公司
設立登記
後如未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者,應於該期限內向
主管機關
申請延展開業登記。
前二項申請停業或延展開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