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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應於特定日期登記者,不在此限。
  2. 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股東死亡者,得於取得繼承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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