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0.04.23

公司登記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1開分頁 ›
本辦法依公司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開分頁 ›
公司應於下列情事完成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應於特定日期登記者,不在此限。 一、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章程訂立。 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就任。
3開分頁 ›
  1. 公司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或復業後十五日內申請為復業之登記。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備者,不在此限。
  2. 公司設立登記後如未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者,應於該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開業登記。
  3. 前二項申請停業或延展開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5開分頁 ›
  1. 本法所規定之各類登記事項及其應檢附之文件、書表,詳如附表一至附表七。
  2.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所應檢附之文件、書表為影本或外國文件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檢附正本或中譯本。
  3.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應於特定基準日設立登記、增資變更登記、分割、收購、股份轉換或合併相關登記者,第一項所定應檢附之委託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得於該特定基準日前先予簽核預擬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並於基準日次日起十五日內再補送截至基準日為止之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4. 外國公司申請新設分公司或辦事處登記者,第一項所定應檢附之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得於核准登記日次日起三十日內補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登記辦法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0.04.23,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