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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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藝場業不得以遊戲成績直接或間接兌換金錢、有價證券或退還款項。 電子遊藝場業得提供獎品,供人兌換或直接操作取得;每次兌換或取得獎品之價值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且不得以累計方式兌換價值超過新臺幣二千元之獎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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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第13條,電子遊藝場業不得以遊戲成績直接或間接兌換金錢、有價證券或退還款項。而電子遊藝場業得提供獎品,供人兌換或直接操作取得;每次兌換或取得獎品之價值不得超過新台幣二千元;且不得以累計方式兌換價值超過新台幣二千元之獎品。 舉例來說,在司法實務上,電動玩具遊藝場經營者獲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後,應提供獎品供顧客兌換或直接操作取得,且每次兌換或取得獎品之價值不得超過新台幣二千元。如果遊藝場提供的獎品符合這些規定,則符合該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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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