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子遊藝場業不得以遊戲成績直接或間接兌換金錢、有價證券或退還款項。 電子遊藝場業得提供獎品,供人兌換或直接操作取得;每次兌換或取得獎品之價值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且不得以累計方式兌換價值超過新臺幣二千元之獎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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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藝場業不得以遊戲成績直接或間接兌換金錢、有價證券或退還款項。 電子遊藝場業得提供獎品,供人兌換或直接操作取得;每次兌換或取得獎品之價值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且不得以累計方式兌換價值超過新臺幣二千元之獎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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