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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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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電子遊藝場業者,於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前,應就每一營業場所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期間屆滿時,應予續保;其投保辦法及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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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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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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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第 12 條規定:「經營電子遊藝場業者,於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前,應就每一營業場所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