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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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電子遊藝場業者,於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前,應就每一營業場所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期間屆滿時,應予續保;其投保辦法及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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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經營電子遊藝場業者,於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前,應就每一營業場所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期間屆滿時,應予續保;其投保辦法及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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