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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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電子遊藝場業,指設置電子遊戲機供不特定人益智娛樂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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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第3條所指的電子遊藝場業,指的是設置電子遊戲機供不特定人益智娛樂之營利事業。這個定義非常明確,主要是針對設置電子遊戲機的營利事業進行規範。 根據經濟部相關函示,我們可以看到在非電子遊戲場業的其他營利事業場所設置電子遊戲機以營利者,仍被歸納在電子遊戲場業輔導管理規則的範疇之內。即使是在超商、保齡球館、紅茶店、撞球場等地方附帶擺設電子遊戲機供人娛樂者,仍須依法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後方可營業。這表示電子遊藝場業並不僅限於設置電子遊戲機供人娛樂,在非電子遊戲場業的營業場所附帶提供電子遊戲機的情況下,仍屬於電子遊藝場業的規範範疇之內。 經濟部最新的相關函示顯示,電子遊戲機的製造業、進口人或軟體設計廠商,在進行製造或進口前,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評鑑分類文件,並在出廠或進口時,需申請查驗。這些規定顯示了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對於電子遊戲機的製造和進口也有一定程度的規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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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