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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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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機之製造業或進口人,應於製造或進口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評鑑分類文件;並於出廠或進口時,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合格者,發給機具類別標示證。但專供出口電子遊戲機之製造,不在此限。 前項製造業或進口人,應就其機具結構,向經濟部商品檢驗局依商品檢驗法申請檢驗。 電子遊戲機之製造業、進口人或經銷商,不得擅自修改已經評鑑分類之電子遊戲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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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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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具結名詞
  • 商品檢驗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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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第 6 條規定:「電子遊戲機之製造業或進口人,應於製造或進口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評鑑分類文件;並於出廠或進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