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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子遊戲機之製造業或進口人,應於製造或進口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評鑑分類文件;並於出廠或進口時,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合格者,發給機具類別標示證。但專供出口電子遊戲機之製造,不在此限。 前項製造業或進口人,應就其機具結構,向經濟部商品檢驗局依商品檢驗法申請檢驗。 電子遊戲機之製造業、進口人或經銷商,不得擅自修改已經評鑑分類之電子遊戲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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