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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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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藝場業之營業分級如下: 一、普通級:指僅設置益智類電子遊戲機,供兒童、少年及一般大眾遊藝者。 二、限制級:指設置鋼珠類、娛樂類或附設益智類電子遊戲機,僅供十八歲以上之人遊藝者。 電子遊藝場業在同一營業場所不得混合營業級別經營。前項所稱同一營業場所之認定基準,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第五條,根據該條例的規定,電子遊藝場業分為普通級和限制級。普通級指的是只設置益智類電子遊戲機,供兒童、少年及一般大眾遊藝者;而限制級指的是設置鋼珠類、娛樂類或附設益智類電子遊戲機,僅供十八歲以上之人遊藝者。此外,規定了在同一營業場所不得混合營業級別經營,並且同一營業場所的認定基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在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的第五條中,對於營業分級的規定進行了具體的解釋,明確了不同級別的遊戲機所適用的對象和規定。這裡有效地區分了不同年齡層的遊戲者和遊戲機的使用限制,從而保障了不同年齡層的遊戲者的權益。

  • 少年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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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第 5 條規定:「電子遊藝場業之營業分級如下: 一、普通級:指僅設置益智類電子遊戲機,供兒童、少年及一般大眾遊藝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