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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子遊藝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學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前項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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