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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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電子遊藝場業,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為公司組織者,於申請公司設立、遷址登記時,應檢附其營業場所合於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規定於公司申請增加電子遊藝場業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時,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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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規的內容。
- 公司法法規
- 商業登記法法規
- 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條文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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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