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營電子遊藝場業,應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為公司組織者,於申請公司設立、遷址登記時,應檢附其營業場所合於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規定於公司申請增加電子遊藝場業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時,亦適用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