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88.06.30 訂定) 第 3 條
快速跳轉
- 1.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
- 2.攤販之規劃、登記、發證及管理事項由建設單位辦理;違規攤販之取締,由警察單位辦理。
回 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88.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