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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88.06.30 訂定)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
  2. 攤販之規劃、登記、發證及管理事項由建設單位辦理;違規攤販之取締,由警察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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