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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88.06.30 訂定)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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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販臨時集中區(段)應按攤販營業種類集中安置,同一區(段)得於不同時間容納早、日、夜三種攤販。
前項早、日、夜攤販之營業時間,
主管機關
應依地方實際需要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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