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88.06.30 訂定)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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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攤販臨時集中區(段)應按攤販營業種類集中安置,同一區(段)得於不同時間容納早、日、夜三種攤販。
- 2.前項早、日、夜攤販之營業時間,主管機關應依地方實際需要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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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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