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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88.06.30 訂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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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販臨時集中區(段)因環境變遷,有妨害市容、交通或其他事故必須遷移者,主管機關應於一個月前公告指定遷移地區(段)並分別通知攤販業者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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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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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88.06.30 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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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88.06.30 訂定)第 6 條規定:「攤販臨時集中區(段)因環境變遷,有妨害市容、交通或其他事故必須遷移者,主管機關應於一個月前公告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88.06.30 訂定)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