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88.06.30 訂定)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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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販臨時集中區(段)因環境變遷,有妨害市容、交通或其他事故必須遷移者,主管機關應於一個月前公告指定遷移地區(段)並分別通知攤販業者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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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攤販臨時集中區(段)因環境變遷,有妨害市容、交通或其他事故必須遷移者,主管機關應於一個月前公告指定遷移地區(段)並分別通知攤販業者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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