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88.06.30 訂定)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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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攤販許可證者,應在當地設籍六個月以上,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 二、經發證或登記有案目前仍從事攤販業者。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者。 四、經村里長證明無固定職業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者。
- 2.前項所稱當地係受理申請之省轄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所轄行政區域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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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