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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88.06.30 訂定)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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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攤販許可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送該管省轄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辦。
  2. 2.前項攤販許可證分為固定與流動二種,有效期間均為三年,期間欲繼續營業,應於屆滿前一個月重新提出申請。
  3. 3.第一項攤販許可證一戶得申請一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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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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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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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88.06.30 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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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88.06.30 訂定)第 9 條規定:「申請攤販許可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送該管省轄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核辦。前項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88.06.30 訂定)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