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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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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對向其申請取得個人資料之機關、團體或個人,應將申請人、利用時間及申請人之聯絡方法或個人有關事項作成記錄;個人資料有更正、補充、刪除或停止電腦處理、利用之情形者,應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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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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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資料名詞
  • 記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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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第 12 條規定:「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對向其申請取得個人資料之機關、團體或個人,應將申請人、利用時間及申請人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