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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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於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為個人資料之電腦處理、蒐集、利用或國際傳遞,應依本辦法辦理許可登記並取得執照。 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並發給執照者,不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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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中的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第2條,凡從事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的單位,必須遵守相關個人資料的電腦處理、蒐集、利用或國際傳遞的規定,並經過許可登記和取得相應的執照。如果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並取得執照,則不得進行個人資料的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 參考資料: 根據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的相關公告,有關單位應遵守個人資料的處理和利用規定,並且須經過許可登記和取得執照方可進行相應業務。如果未經合法許可登記,則不得進行相應業務的操作。 舉例: 根據最新公告,某百貨公司未經許可登記,卻進行了大量顧客個人資料的電腦處理和利用,此舉違反了法規的規定,屬於違法行為。因此該公司應當獲得相應的許可登記和執照,方可進行相應業務的操作。
- 個人資料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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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