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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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百貨公司業,指登記資本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並採會員制為行銷方式之百貨公司業。 本辦法所稱零售式量販業,指登記資本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並採會員制為行銷方式之零售式量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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