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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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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百貨公司業,指登記資本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並採會員制為行銷方式之百貨公司業。 本辦法所稱零售式量販業,指登記資本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並採會員制為行銷方式之零售式量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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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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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百貨公司業,指登記資本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並採會員制為行銷方式之百貨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