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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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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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這表示經濟部及直轄市政府有權負責管理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事宜。根據立法理由及相關法律規定,經濟部以及直轄市政府在行使此一法律職權時,應依法規定進行。並且根據參考法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 (84.08.11),可以舉出相關例子進行論證。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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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