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企業併購償還積欠銀行債務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2

快速跳轉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虧損公司:指截至併購基準日止之累積盈餘為負數之公司。 二、有盈餘公司:指虧損公司以外之其他公司。 三、銀行:指商業銀行、專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及其他經財政部准辦理授信貸款業務者。 四、積欠銀行之債務:指公司截至併購基準日止,向銀行之借款已逾清償期而未償還之債務。 五、免稅所得額:指併購之財產或營業部分產生之所得,依本辦法規定計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金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企業併購償還積欠銀行債務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企業併購償還積欠銀行債務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虧損公司:指截至併購基準日止之累積盈餘為負數之公司。 二、有盈餘公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企業併購償還積欠銀行債務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