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償還積欠銀行債務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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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盈餘公司併購虧損公司,或虧損公司互為合併,償還併購時隨同移轉積欠銀行之債務,得自併購基準日起,就併購之財產或營業部分產生之所得,五年內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每一年度之免稅所得額,以不超過截至當年度止實際償還積欠銀行債務之累積總額扣除截至上年度止免稅所得額累計數後之餘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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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