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償還積欠銀行債務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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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公司,就併購之營業或財產應單獨設立帳簿,正確計算免稅所得額;其計算免稅所得額時,應合理分攤相關管理費用及非營業損益。 公司依前項規定單獨設立帳簿計算免稅所得額有困難者,得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會計師敘明理由,並提出合理計算公式,報經財政部核准後採用之;其所提計算公式一經採用,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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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非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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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