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償還積欠銀行債務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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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之公司,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辦免稅: 一、併購契約或計畫。 二、符合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相關文件及說明。 三、債權銀行出具符合第二條第四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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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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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條文
- 債權名詞
- 第二條第四款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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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