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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市場管理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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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有市場攤(鋪)位之使用期限,以四年為限。
  2. 2.前項使用期限屆滿時,原使用人得於期滿六個月前申請繼續使用;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應在使用期限屆滿前為准否繼續使用之決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公有市場攤(鋪)位的使用期限為四年。而根據第2項,當使用期限屆滿時,原使用人可以在期滿前六個月申請繼續使用,並且設立公有市場的主管機關應該在使用期限屆滿前做出是否允許繼續使用的決定。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法規資料庫》中的相關法規文件。

立法沿革 1

(0960608 制定)

公有市場攤(鋪)位之使用期限,以四年為限。   前項使用期限屆滿時,原使用人得於期滿六個月前申請繼續使用;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應在使用期限屆滿前為准否繼續使用之決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公有市場攤(鋪)位之使用期限,以四年為限。   二、第二項明定使用期限屆滿,原使用人得於期滿六個月前申請繼續使用。

  • 主管機關名詞
(0960608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公有市場攤(鋪)位之使用期限,以四年為限。   二、第二項明定使用期限屆滿,原使用人得於期滿六個月前申請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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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11 條規定:「公有市場攤(鋪)位之使用期限,以四年為限。前項使用期限屆滿時,原使用人得於期滿六個月前申請繼續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