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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市場管理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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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按期繳納使用費及自治組織管理費。使用期限屆滿尚未繳清者,不得申請或繼續使用。
  2. 2.前項使用費之收費項目及數額標準,由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定之;自治組織管理費之計算方式,由自治組織訂定,並送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備查。
  3. 3.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屆期未繳納第一項使用費者,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所滯納數額之百分之一加徵滯納金;滯納金加徵額不得超過應繳納使用費額之百分之十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目前提供的內容無法得知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12條的相關細則,因此無法針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

立法沿革 1

(0960608 制定)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按期繳納使用費及自治組織管理費。使用期限屆滿尚未繳清者,不得申請或繼續使用。   前項使用費之收費項目及數額標準,由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定之;自治組織管理費之計算方式,由自治組織訂定,並送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備查。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屆期未繳納第一項使用費者,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所滯納數額之百分之一加徵滯納金;滯納金加徵額不得超過應繳納使用費額之百分之十五。

立法理由一、按使用費係為使用人使用市場場地之費用,自治組織管理費則係供市場管理之必要費用,為使市場自理自治,爰於第一項明定使用人應按期繳納使用費及自治組織管理費,使用期限屆滿尚未繳清者,不得申請繼續使用。   二、有關使用費之收費項目及數額,於第二項授權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定之;有關自治組織管理費之計算方式,由該自治組織訂定,並送主管機關備查,俾資明確。   三、第三項明定攤(鋪)位使用人逾期繳納使用費時,應加收滯納金之標準,並訂定滯納金之上限。

  • 主管機關名詞
  • 滯納金名詞
(0960608 制定)

一、按使用費係為使用人使用市場場地之費用,自治組織管理費則係供市場管理之必要費用,為使市場自理自治,爰於第一項明定使用人應按期繳納使用費及自治組織管理費,使用期限屆滿尚未繳清者,不得申請繼續使用。   二、有關使用費之收費項目及數額,於第二項授權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定之;有關自治組織管理費之計算方式,由該自治組織訂定,並送主管機關備查,俾資明確。   三、第三項明定攤(鋪)位使用人逾期繳納使用費時,應加收滯納金之標準,並訂定滯納金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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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12 條規定:「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按期繳納使用費及自治組織管理費。使用期限屆滿尚未繳清者,不得申請或繼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