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經核准擅自經營市場業務者,主管機關除勒令停業外,各處負責人及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勒令停業仍繼續營業者,各處負責人及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停業為止。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27 條是在規定未經核准擅自經營市場業務的處罰,主管機關可以勒令停業,并且對負責人及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經勒令停業後仍然繼續營業,則將對負責人及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并且可以按次連續處罰至停業為止。 在上述案例中,公平交易法第 41 條第 1 項及第 36 條的部分規定可以提供參考。根據公平交易法第 41 條第 1 項,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的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而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則明確規定了在量處罰鍰時應該審酌的各種情況。這些規定提供了針對違反法規時的處罰措施和相關考量因素。 然而在這個案例中,出現了原告指稱已讓渡給別人,卻仍被罰款和被勒令停業的狀況。這跟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27 條的情況有相似之處,因此可以對比來理解這些條文的適用性。
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經核准擅自經營市場業務者,主管機關除勒令停業外,各處負責人及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勒令停業仍繼續營業者,各處負責人及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停業為止。
立法理由為確保消費者權益,並維持市場秩序,爰明定未經核准擅自經營市場業務者之罰則。
為確保消費者權益,並維持市場秩序,爰明定未經核准擅自經營市場業務者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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