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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申請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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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
第十六條
規定辦理商業遷址登記時,應檢具
第六條第四款
文件及下列文件,向遷入地登記
主管機關
申請: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
合夥人
之身分證明文件及
合夥契約
書。
商業辦理前項登記,其名稱如與遷入地已登記之商業相同時,應由遷入地主管機關通知改正後,再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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