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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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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樓業對於持續進行交易的客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客戶之交易進行審視,使該交易與所知之客戶、業務及風險相符,必要時並應瞭解其資金來源。 二、定期檢視其辨識客戶身分所取得之資訊是否足夠,並定期更新。如該客戶屬高風險客戶,應至少每年檢視一次。 三、依客戶之重要性與風險程度對現有客戶身分資料進行審查。於得知客戶身分與背景資訊有重大變動時,亦同。 四、對客戶身分辨識與驗證程序,無須於客戶每次從事交易時,一再辨識及驗證客戶之身分。但對客戶資訊之真實性有所懷疑、發現客戶涉及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時,應依前條規定對客戶身分再次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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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第 4-1 條規定:「銀樓業對於持續進行交易的客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客戶之交易進行審視,使該交易與所知之客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