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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銀樓業對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現金交易,應於交易後五個營業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通報格式,蓋用申報單位之戳章後,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2. 前項申報資料應以原本方式留存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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