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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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銀樓業對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現金交易,應於交易後五個營業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通報格式,蓋用申報單位之戳章後,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 2.前項申報資料應以原本方式留存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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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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