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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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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銀樓業對前條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發現疑似洗錢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通報格式,蓋用申報單位之戳章後,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二、對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交易案件,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辦理申報,並應於五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通報格式補辦申報。但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回條回傳銀樓業確認收件者,無需補辦申報。銀樓業並應留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
  2. 2.前條第一項客戶身分資料、交易紀錄資料及前條第二項與前項之申報資料,應以原本方式留存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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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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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第 8 條規定:「銀樓業對前條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發現疑似洗錢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