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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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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之人員安全管理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確認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相關業務流程之負責人員。 二、依據執行業務之必要,設定所屬人員關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及接觸個人資料儲存媒體之相關權限,定期檢視權限設定內容之必要性,並控管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 三、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規的具體內容,也無法提供相關的解釋和範例。

  • 個人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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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辦法第 12 條規定:「前條之人員安全管理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確認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相關業務流程之負責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