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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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之作業安全管理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訂定個人資料儲存媒體使用規範並確實執行之。 二、個人資料儲存媒體於廢棄或轉作其他用途前,應以適當方式銷毀或確實刪除該媒體中所儲存之個人資料。委託他人執行上開行為時,準用第九條第十二款之規定,應為適當之監督。 三、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如有加密或遮蔽之必要,應採取適當之加密或遮蔽機制。 四、傳輸個人資料時,應有適當安全之防護機制。 五、依據所保有個人資料之重要性,採取適當之備份機制,並比照原件保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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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