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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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之設備安全管理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作業內容及環境之不同,實施必要之安全環境管制。 二、妥善維護並控管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過程中所使用之實體設備。 三、針對不同作業環境,建置必要之保護設備或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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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