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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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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零售業應每年定期實施所屬人員之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使其明瞭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要求、人員之責任範圍及各項個人資料保護相關作業程序;對代表人、負責人或第三條所稱管理單位或適當組織之人員,另應依其於安全維護計畫所擔負之任務及角色,每年定期實施必要之教育訓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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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辦法第 16 條規定:「網際網路零售業應每年定期實施所屬人員之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使其明瞭個人資料保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